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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a388da131Nov 21, 2017
1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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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ebyteNov 21, 2017
2
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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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mzNov 21, 2017
3
人有被遗忘的权利,那别人有没有记住某人的权利呢?[手动滑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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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now6Nov 21, 2017
4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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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anboyiNov 21, 2017 via iPhone
5
资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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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ppledNov 21, 2017
6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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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xNov 21, 2017
7
资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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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aJDJNov 21, 2017
8
我还真想有一天所有人彻底忘记我,好让我换个身份重新来过。
不过被遗忘权这种东西,还是别过分滥用比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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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ppledNov 21, 2017
9
支持删除账号的 有
douban 还有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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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adNov 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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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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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rluanNov 21, 2017
11
被遗忘权针对的媒体和网络信息吧...针对人生理上就没可能,不用谈了。
我感觉支不支持看内容把,比如让站长把你账号删了我支持,让站长把你黑历史删了我可能就不支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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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styuanNov 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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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账号删了,恐怕日志里头还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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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stxNov 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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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不受外界干涉的、可被限制的、有选择的遗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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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tseNov 21, 2017 via iPad
14
不支持。如果被遗忘权被滥用,那么一个坏人就太容易洗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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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GuNov 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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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开发表了嘲笑 XXX 关于未来科技的语言的文章,文辞犀利,咄咄逼人。
十年后,XXX 的预言成真了,造福社会,很多人翻出我早年间的文章疯狂打脸, 我羞愧难当,面红耳赤,行使“被遗忘权”,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红肿的双颊。 最后,我成功了,所有的狂轰滥炸都消失了,真好。 而我,更不需要为十年前发表嘲讽文章这种陈芝麻烂谷子的事情负任何责任,真好。 哟,有个 YYY 发表了他的预言,真不知天高地厚,我继续奋笔疾书,文辞犀利,咄咄逼人。 权力,与义务和责任并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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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x20202Nov 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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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吧 这个被遗忘权的定义不太清楚
如果是个人隐私的那种,可以删除 如果是很刻薄 的那种,留着多好 无害内容也可以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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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权利)是 Google 这家法盲公司生造出来的,提出的目的就是为了“反对被遗忘权” (为了给自己辩护 )。
权利和义务从来不是并存的。 这是臆想。 Google 想做啥就做啥,爱抓取什么因特网内容就抓取什么,爱保存就保存,爱删除就删除。不需要保证一个人的被遗忘权。 一个人想做啥就做啥,他可以根本不在网上发表任何东西。 对于两方都是自由选择。 在没有任何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是不干涉的。干涉就是侵犯。被遗忘权 是违背法理的,也不可能存在,不可能存在的东西也就谈不上侵犯、反对侵犯、保护、支持。因为它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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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ppledNov 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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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删除账号的 有
douban jiansh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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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的自我权利 ×
“让”别人遗忘的权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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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ong95Nov 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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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那方面的“被遗忘权”,我不太看好其可行性,因为基本上是个程序员都知道在数据库删东西都是只是设置个 fl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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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icyJNov 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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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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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CartmanNov 21, 2017 via Andr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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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mo 迫害妄想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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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1n3RNov 21, 2017
25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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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rluanNov 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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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netiumer 你这是把媒体网络和人混淆了,说的好像只要报纸和网络保存信息,那些人就永远不会被原谅一样,这两者明显没啥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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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sclimbingNov 21, 2017 via Android
27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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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bcNov 2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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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记录这种,要看具体什么类型吧。比如性侵儿童之类的犯罪记录我认为应该终身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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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ather12315Nov 22, 2017 via Andr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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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支持。
生活没有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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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dllNov 2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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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mz 人有被遗忘的权利,那别人有没有记住某人的权利呢?
这个点,我觉得挺有意思的。确实别人也有记住某人的权利,换而言之就是每个人有权让别人遗忘自己的自由,同时也有记住别人自由。这两者都是每个人的自由,但是当两者冲突时,我觉得基本原则就是自己的自由不能影响别人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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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mondYNov 2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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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可以斟酌
犯罪记录就不用斟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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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mzNov 22, 2017 via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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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m2046
你追求幸福的自由还妨碍到我 阻止你追求幸福 的自由呢 [手动滑稽] 为了避免这样的文字游戏,首先我们得对不同种类的自由划清界限。 假设你我毫无干系,那么此时 阻止你追求幸福 的自由就没有意义了。所以我们可以定义 “基本自由” 就是在大家毫无干系的时候仍有意义的自由。 那么 “基本自由” 包括例如生存,追求幸福等。 基本自由就是所有 在不干涉别人或被别人干涉 时天然具有的自由。 显然,阻止别人追求幸福 不属于 “基本自由”。 同理,被遗忘权也不属于 “基本自由”。 被遗忘权是在对别人的记忆进行干涉,是在影响别人的自由,是在干涉别人的 “记住权”。 因此被遗忘权和 “记住权” 没有哪个更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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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dllNov 2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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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很有趣,我也很赞成 @bumz 和 @Technetiumer 说的。
对于独立的个体来说,要求其他个体忘记你,确实干涉了他人的自由。 但是对于内容提供商、媒体、在公共领域具有发言权的机构和个人,允许你在非公共场合记得我,这是其作为独立个体的权利。但是在公共场合、履行工作职责、作为机构代表时,我觉得必须要遗忘我。此时这个人不具有记住我的权利。 至于犯罪记录,我觉得只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比如上面有人提到的一些恶性比较大的),可能可以考虑较长时间内(如 10 年,20 年)记录,期限内,无新犯罪记录就抹除了。终身记录并不一定真的是一种惩戒作用,假设我是当事人,我明知这种负面记录会一直跟随我,大概率我会直接破罐子破摔,更加作恶,因为我已经没有重回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机会了,此时社会承担的成本更加高。 而对于一些恶性不是很大的犯罪(如数额较小的偷盗骗),在惩罚完毕后,其实可以不予记录。给人一个机会。 |